厨余垃圾回收生产能适用即征即退吗?研发费用形成知识产权后还能再加计扣除吗?个人代开运输、租金发票等四问
第一问:我公司是从事厨余垃圾的回收,并利用其中仍存在使用价值的部分(如油脂、残余蛋白化合物等)进行再生资源的生产制造和销售活动,可以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吗?按照财税公告2021年第40号从事收购再生资源的企业需取得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等规定,我公司从其他单位取得的厨余垃圾具有特殊之处,我们的厨余垃圾收置业务为收费服务,是其他单位需向我公司付款(类似于居民缴纳垃圾费),然后由我公司向其他单位开具业务发票。这一点就满足不了财税公告2021年第40号中回收再生资源需取得发票的规定,就享受不了增值税的政策,但是我公司收置厨余垃圾并利用其中可使用部分进项再生产,也是间接的减少了厨余垃圾的排放,难道不是有利于保护环境的经济活动吗,现在的规定说的是要进一步扩大能够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的市场主体,但是类似于我们企业这种特殊情况反而享受不了了。咨询当地税务部门,也只是简单地回复按政策规定取不到收购再生资源发票,就不能享受即征即退的政策。特此向老师请教,类似于我们这种企业该从哪个地方寻找政策的突破口,来合理降低我们的税负呢?
答:根据《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一般纳税人利用厨余垃圾生产生物质压块、生物质破碎料、生物天然气、热解燃气、沼气、生物油、电力、热力,产品原料或者燃料8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纳税人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或《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规定的技术要求,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退税比例为100%:
1.纳税人在境内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发票;适用免税政策的,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方为依法依规无法申领发票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自然人,应取得销售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及收购方内部凭证,或者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本款所称小额零星经营业务是指自然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按次起征点的业务。
纳税人从境外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从销售方取得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纳税人应当取得上述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该部分再生资源对应产品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本公告的即征即退规定。
不得适用本公告即征即退规定的销售收入=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收入×(纳税人应当取得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购入再生资源成本÷当期购进再生资源的全部成本)……
文件写的是应当取得上述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该部分再生资源对应产品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本公告的即征即退规定,你公司对厨余垃圾进行专业化处理,收取费用,不属于“应当取得上述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二条规定,对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你公司的,属于提供“专业技术服务”,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缴纳增值税。符合即征即退条件的可以按规定享受。
问题二,我公司是制造业企业,想咨询一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取得知识产权后发生的费用可以列支吗?我们的软著开发完成时间在项目研发过程中取得的,后续再进行了开发完善。
答:(一)增值税: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二)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税率为1%。(三)教育费附加:以增值税税额的3%计算缴纳。(四)地方教育附加:以增值税税额的2%计算缴纳。(五)个人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财产转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六)水利建设基金:按收入的万分之五/万分之三计算缴纳。(七)印花税: 租赁合同,税率为租金的千分之一。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个人出租车辆免征增值税及附加税费(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六税两费减半征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 10 号)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减免流转税的,水利建设基金同时减免;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因此,增值税免征,水利建设基金同时免征。(陕财办综〔2021〕9号)。因此你公司出租车辆给企业目前只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减半征收)。关于私车公用更多内容,详见:私车公用的涉税处理思维导图。